南京公积金使用政策通知
用于核对政策原文、实施时间、有效期和五项调整内容。
南京公积金使用政策自 2026 年 4 月 16 日起施行,有效期至 2028 年 12 月 31 日;具体能否办理仍以公积金中心和贷款受理机构审核为准。
| 事项 | 政策变化 | 办理前核对 |
|---|---|---|
| 逐月还贷留存额 | 由月缴存额 12 倍降为 6 倍 | 已签协议和补充提取按官方解读的生效时间、预约和线上办理规则核对。 |
| 代际互助 | 父母、子女可按条件参与部分贷款和还贷场景 | 共同借款、提取还贷和额度合并都要看家庭关系、购房和贷款条件。 |
| 异地贷款 | 范围扩大至全国(宁金管规〔2026〕3号,2026-09-01 起施行) | 全国范围内的住房公积金缴存人在南京购房,均可向南京公积金中心申请贷款,不再局限于安徽省。 |
| 重大疾病提取 | 本人及配偶、父母、子女符合条件可按年度申请 | 以当年医疗费用个人负担部分和大病保险支付标准为核心核对点。 |
由原来的月缴存额 12 倍降低为 6 倍,已签协议按官方解读分阶段处理。
符合条件的父母或子女可作为共同借款人,或在指定购房还贷场景中使用公积金。
宁金管规〔2026〕3号,2026-09-01 起施行:全国范围内的住房公积金缴存人,在南京购房均可申请公积金贷款;此前(宁金管规〔2026〕1号)范围为安徽省全域。
通知明确自发布之日起施行,有效期至 2028 年 12 月 31 日。
先确认贷款资格、购房时间、亲属关系、账户余额和委托逐月还贷协议状态,再看是否可办。
2026 年 9 月 1 日起,异地贷款范围扩大至全国,不再限于安徽省。在外地缴存、公积金用于南京购房的,仍应先核对缴存城市、房屋所在地和南京受理口径。
关键不是疾病名称本身,而是是否达到南京大病保险支付标准以及个人负担部分金额。
用于核对政策原文、实施时间、有效期和五项调整内容。
用于核对逐月还贷补充提取、办理时间和具体操作口径。
用于核对异地贷款范围扩大至全国的施行日期和适用范围(宁金管规〔2026〕3号)。
本站内容用于估算和填写参考,不替代南京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、银行、经办系统或专业机构审核意见。正式申请贷款、提取或还贷前,请以官方最新政策和实际办理口径为准。